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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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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6    阅读量:27   来源:政府网

穗府办规〔2024〕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18日


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根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推行统一车型制度,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督和专利行政保护。

  市残联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购与登记


  第四条  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公告全市具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员体检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员体检医生培训、技术指导等相应业务。

  第五条  申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向户籍所在街(镇)残联提出申请,经公告医院体检合格,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后,依次报区、市残联核实。

  第六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员体检标准如下:

  (一)下肢残疾人应当符合下列残疾体征之一:

  1.单、双下肢或单、双足缺失。

  2.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3.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4.下肢瘫痪(单下肢或双下肢)。

  5.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或等于5厘米。

  6.单侧髋关节、单侧膝关节、单侧踝关节僵直。

  7.因疾病致单下肢中度、重度功能障碍或双下肢轻度以上功能障碍,造成永久性下肢行走困难。

  (二)下肢残疾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上肢:双手拇指及其他三指以上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双侧肩关节水平内收均达到130度,双手抓握力均达到10公斤以上。

  2.视力:双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7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或佩戴助听设备能够正确辨别。

  5.躯干、颈部:二者活动度之和,左/右旋转减少不小于45度。

  6.坐位平衡:应达到坐位平衡三级分法的三级水平,或在一定辅助器具帮扶下达到三级水平。

  7.无合并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智力低下、影响上肢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或其他疾病。

  (三)3年内无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超过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已被公安机关证明戒除。

  第七条 市残联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培训大纲和教材,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对经市残联核实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业务,符合规定的发放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第三章 统一车型


  第九条  本市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为下肢残疾人代步使用的正三轮车辆,车辆采用带棚设计,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动轮椅车》(GB 12995—2006)规定的相关标准;

  (二)动力排量不大于100mL;

  (三)《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8176—2016)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市残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统一车型供应商。市残联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所有人,对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的侵权行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利维权。

  第十一条  新增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符合本市统一车型规定。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自然报废办法进行淘汰。鼓励残疾人自行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轮椅车。

  第十二条  新增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购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活困难且符合相关社会救助条件的,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险与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更新或检验时一并购买,保险周期为2年。

  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由政府资助80%,车辆所有人承担20%;人身伤害保险费和财产损失保险费由政府资助20%,车辆所有人承担80%。

  第十四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相关保险由市残联组织公开招标、统一采购,保险费的政府资助款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协助中标保险公司做好保险购买有关服务。


第五章 回收与报废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向街(镇)残联提出报废补偿申请,经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查验车架号、发动机号一致后,交付市内具备资质的金属回收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车辆行驶证、号牌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死亡的;

  (二)车辆所有人年满70周岁的;

  (三)车辆所有人残疾程度加重或减轻,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

  (四)因被盗窃、抢劫、抢夺等原因而注销号牌后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报废的。

  报废补偿按补偿基数和使用年份进行核计,公式为:报废补偿=补偿基数-补偿基数×10%×使用年份。补偿基数为购车发票金额(自付部分)的80%,遗失购车发票的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登记价格为准;使用年份不足半年(含半年)的按0.5年计算,半年至1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10年(含10年)的均统一按补偿基数5%计算。报废补偿所需资金按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分担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按规定和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应当及时掌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身体状况变化情况。发现不符合申领牌证条件等情形的,应当引导其及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回号牌、行驶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号牌、行驶证已注销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存在违法情形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件、号牌数据,完善注册登记系统。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应建立健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系统,加强和优化日常服务,并保证相关数据等信息不被用作非法用途,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  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检验,依照国家、省有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检验的具体规定执行。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应积极配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文化、体育、娱乐、交通、购物、饮食、医院等各类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停车位。

  前款规定的停车场属于政府举办的,应当减半收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市、区肢残人协会在市、区残联的指导下,积极联系广大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遵守法规,配合、支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各项工作开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购、置换和更新号牌业务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对申购、置换、更新号牌机关的不予批准或者对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4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