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4 阅读量:159 来源:政府网
穗天府办规〔2024〕2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困难群众及家庭爱心扶助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部门:
《天河区困难群众及家庭爱心扶助办法》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天河区困难群众及家庭爱心扶助办法
为了增强我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河区在册的特困人员(不包括市资金供养的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第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享受扶助:
(一)在广州市供养、养育标准基础上,给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生活补助金400元。其中,60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补助金标准为1500元。
(二)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生活补助金400元。
(三)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生活补助金200元。
(四)在广州市分类救济生活补助金基础上,给予社会散居孤儿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金200元。
(五)在广州市分类救济生活补助金基础上,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成员每人每月生活补助金200元。
重大疾病指《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特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4号)中列明的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及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后续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列明的病种为准。
(六)给予14周岁以下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儿童、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六一儿童节节日慰问金每人300元;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秋节、春节节日慰问金每户各800元。
(七)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户每月日常生活必需品补助金30元。
同时符合第(一)到(五)项中两项以上领取条件的个人,择高享受,不重复计发生活补助金。
除第(七)项所需经费列入各街道办事处当年部门预算外,其他事项所需经费纳入区民政部门预算。
第三条 上述扶助对象的扶助待遇自审批次月开始生效,至相应社会救助待遇停止时终止。
第四条 扶助待遇按以下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人或其家属(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天河区困难群众及家庭爱心扶助审核审批表》。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依托广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业务一体化管理平台及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通过核查困难群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供养、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时提交的资料,核定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至第(五)项扶助事项。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设置的社区公开栏以及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审批表报送区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依托广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业务一体化管理平台及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自接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审批表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认定符合扶助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通知书,通过街道办事处送达申请人或其家属(直系亲属或监护人),自次月起按月拨付生活补助金;认定不符合扶助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送达申请人或其家属(直系亲属或监护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扶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困难群众及家庭爱心扶助办法的通知》(穗天府办规〔2021〕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