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02 阅读量:15 来源:政府网
穗发改规字〔2025〕1号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广州市体育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
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文化设施收费行为,优化公共文化设施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国家、省关于价格管理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学校体育设施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
(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科技馆;
(二)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
(三)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城乡公共文化新空间及其他履行同类职能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
(四)公共体育场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文化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文化设施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是指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应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的各级行政部门或群团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是指负责设施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公共文化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的,以委托方作为管理单位。
第五条 公共文化设施收费坚持公共文化设施的公益属性,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免费或者优惠原则,按照服务类型实行分类收费,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第二章 免费或优惠情形
第六条 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免费,以及广州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明确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及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费用。
第七条 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并严格落实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公共体育场馆基本服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若公共文化设施受委托交给第三方机构运营,受托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责任,不得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提供的服务进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三章 收费原则
第九条 在坚持公共文化设施公益性、确保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有效供给的基础上,为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可持续发展,满足公民多样化、个性化、品质化的更高层次文化需求,公共文化设施开放及提供相关服务可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在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上,根据其提供的服务类型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公共文化设施提供的设施开放、非学科类培训,以及展示展览、文艺演出、沉浸式体验等临时活动,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依托公共文化设施提供的轻食餐饮、会议服务、设备租借等辅助性服务;导览讲解、文化活动策划、文创及体育产品销售、文物(艺术品)保护修复、用于非研究用途的数字资源授权等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相适应的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一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其开放或提供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章 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 政府指导价采取价格上限管理方式,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可上浮20%,下浮不限。在此范围内,管理单位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确因成本较高或未纳入附件收费项目清单需单独申请核定价格的,管理单位应根据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经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明确意见后,提请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具体价格。
第十四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由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成本、运营情况、社会承受力等因素自行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其显著位置公示相应公共文化设施的收费类型、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优惠政策、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针对各类特殊人群的减免和优惠政策,维护公众合法权益。鼓励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对特殊人群实行优惠。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的政策文件,明确相关领域收费的政府指导价,统筹协调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的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在资金方面对纳入业务主管部门预算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予以保障,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的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领域公共文化设施与社会力量合作的标准规范和工作指南,加强对社会参与方的监督管理;指导管理单位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对本领域公共文化设施收费项目、收费行为、收费标准等进行跟踪监测,评估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成本变化、服务水平、收支状况等,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按分工分别制定本领域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目录,明确具体开放时段、优惠政策等内容,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管理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通过收费取得的收入,应当用于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并严格落实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花都区、番禺区、增城区、从化区负责本区域内区属区管公共文化设施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收费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市属公共体育场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穗发改〔2017〕643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期内,国家、省关于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公共文化设施开放及临时活动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