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3 阅读量:64 来源:政府网
穗残联规字〔2024〕6号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残联、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建立健全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机制,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了《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机制,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着力满足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需求,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能力,根据《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广东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下称“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能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防止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特别生产或通用产品(包括器具、设备、工具、技术和软件等)。
第三条 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内容包括:需求调查、评估适配、定(改)制、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维护维修、回访跟踪、咨询转介、辅助器具配送等服务。
第四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主要用于适配补贴对象购买辅助器具产品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应在坚持保基本、全覆盖的基础上兼顾残疾人多样化、个性化的适配需求。
第二章 适配补贴对象、目录和标准
第五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为具有广州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18周岁以下未持证的残障儿童(持有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第六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种类、补贴年限、补贴标准依据《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附件,以下简称《补贴目录》)执行。
第七条 补贴年限内,同一种类辅助器具(指功能相同或可相互替代的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对于同一资助年度内有不同种类辅助器具需求的,多重残疾人申请的辅助器具种类不得超过3件,非多重残疾人不得超过2件(拐杖、假肢、矫形器、助听器等有左右之分的辅助器具,需要在同一资助年度内申请适配补贴的,视为1件,分别计算补贴年限)。
第八条 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由“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类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适配补贴对象自行选择定点机构购买辅助器具和接受适配服务,按照《补贴目录》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所选辅助器具和适配服务价格等于或低于补贴标准的,给予全额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适配补贴对象承担。
适配补贴对象选择购买等于或低于补贴标准的辅助器具,其配送、保修等售后服务由定点机构负责。适配补贴对象选择购买高于补贴标准购置的辅助器具,其配送方式、保修时长由适配补贴对象与定点机构协商确定。
第三章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核和服务流程
第九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助年度、审核方式、补贴发放方式按照我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流程如下:
(一)需求调查。区残联应当通过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工作对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需求进行评估,接受咨询并做好转介工作。
(二)申请。适配补贴对象通过“穗好办”APP、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办申请或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进行窗口受理。
(三)评估审核。街(镇)残联收到申请后,通过“广州市残疾人政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审核信息通过政务平台转介至适配补贴对象选择的定点机构。
(四)评估适配。评估适配由定点机构开展,面向适配补贴对象合理需求开展评估,不得诱导需求。评估适配指引由市残联另行制定。
定点机构对申请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在7个工作日内开展评估适配并形成评估适配意见,通过政务平台传送至适配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
(五)区残联审核。区残联通过政务平台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评估适配意见进行网上审核。通过审核的,审核信息通过政务平台传送至适配补贴对象选择的定点机构;未通过审核的,适配补贴对象可通过定点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提出复评。广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在接到复评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评意见。区残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复评意见作出相应的审核结果。复评意见为最终评估适配意见。
(六)购置及定(改)制服务。适配补贴对象前往定点机构购置辅助器具。定点机构根据评估适配意见,选配相应的辅助器具品种,对需要定(改)制的辅助器具进行设计及量身定(改)制。
(七)适应性训练。辅助器具交付后,定点机构应对需要进行适应性训练的适配补贴对象进行使用适应性训练,对适配补贴对象及其亲属进行辅助器具使用培训。
(八)效果评估。辅助器具交付使用一个月、三个月及半年间,定点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上门或电话进行回访,对适配补贴对象使用辅助器具的效果进行评估,征询意见及做好跟踪服务。
(九)辅助器具配送和维护维修。辅助器具保修期限内出现损坏的,定点康复机构提供维护维修,对行动不便、联系有困难的,定点康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维护维修期限外,如需更换零部件或维修的,产生费用由适配补贴对象自理。
第四章 机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区残联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定点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对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善服务网络,为适配补贴对象提供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一站式”服务。
第十二条 广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对定点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对定点机构供应的辅助器具种类、功能等提出技术意见。
第十三条 各定点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适配补贴对象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五章 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十四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和工作经费按照我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保障落实。
辅助器具适配财政补助经费按现行市对区财政体制由市区分别负担。若今后中央或省也分担相应支出经费,则按照扣除中央或省补助资金后,按现行市对区财政体制由市区分别负担。
积极探索企业、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新机制,多方筹集资金,满足适配补贴对象的辅助器具需求。
第十五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及适配补贴对象自付部分费用,可用于定点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及维持机构运转等相关费用。定点机构服务费用包括评估、适配、定(改)制、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维修、配送等费用,假肢、矫形器适配项目服务费用最高不超过总费用的30%,其他适配项目服务费用最高不超过总费用的10%。服务项目总费用价格应向补贴对象公开。
第十六条 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财政、经费相关政策要求使用,定期组织自查。
第十七条 已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辅助器具品种,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能够由社会保险赔付的由社会保险赔付,不得重复申请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十八条 适配补贴对象对申请补贴事项的真实性和必要性负责,承诺对其通过获取适配补贴购置的辅助器具不出借、出租或有偿转让,并对违反承诺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若上级出台修订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新办法,我市从其规定执行。《广州市残联关于延长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