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26 阅读量:38 来源:政府网
海投促规字〔2024〕1号
广州市海珠区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数字营销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海珠区促进数字营销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投资促进局
2024年10月21日
广州市海珠区促进数字营销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的决策部署,繁荣数字营销生态,促进科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结合海珠区产业资源和产业基础,制定本措施。
二、本措施适用于在海珠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数字营销企业以及为数字营销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配套服务等相关企业。
三、本措施所称的数字营销企业包括以下领域:
(一)数字营销代理服务和管理:广告代理、整合营销全案代理。
(二)数据和运营工具:CRM(客户关系管理)、SCRM(社会化客户关系管理)、CDP(客户数据平台)软件开发及相关数据服务;媒体数据、平台数据服务软件开发及相关数据服务;其他营销类软件开发和相关数据服务。
(三)触点和内容:电商营销(含直播电商营销)、私域营销、内容营销、短剧营销、社媒营销、元宇宙营销和数字人、代运营机构、MCN。
四、实施“筑巢行动”。积极打造一批产业园区或商务楼宇为数字营销生态创新空间,推动数字营销企业集群化发展。
(一)数字营销生态创新空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数字营销产业发展特色明显,具有相对集中的数字营销产业发展布局,已入驻数字营销企业不少于10家或租用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少于30%;
2.权属边界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且权属或租赁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
3.有统一的管理运营服务主体,其在海珠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可为入驻企业提供与数字营销相关的配套企业服务;
4.具有一定规模,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数字营销公共配套面积(包括公共服务中心、公共直播间、公共短剧拍摄空间、共享展示区等)不少于5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不少于20间;
(二)鼓励企业参与空间建设运营,政策扶持期内数字营销生态创新空间每新增1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无重大安全事故的数字营销企业,该空间业主方或运营方最高可获得5万元奖励,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
(三)对数字营销生态创新空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且无重大安全事故的自有品牌企业,委托在海珠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直播电商机构通过品牌直播间销售方式销售商品,且年本地直播不含税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所产生佣金的20%给予自有品牌企业资金奖励,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
(四)支持数字营销生态创新空间申报国家、省、市等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首次获政府部门评为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相关称号的,分别最高给予获评单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数字营销企业(含电商营销、短剧营销等企业)在数字营销生态创新空间集聚发展。对于在数字营销生态创新空间新增的数字营销企业,其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租赁合同期在三年以上,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且无重大安全事故的,每年最高按照当年度企业租赁且实际使用办公用房面积租金的30%给予支持,年度租金支持最高100万元。
五、实施“壮苗行动”。支持数字营销企业(含电商营销、短剧营销等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无重大安全事故的数字营销企业(含电商营销、短剧营销等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自企业设立以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措施有效期内逐级达到对应营业收入标准的,奖励差额部分。
(二)对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无重大安全事故的数字营销企业(含电商营销、短剧营销等企业),上一年度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且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高于20%、35%、50%的,分别最高按该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0.1%、0.15%、0.2%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
六、实施“聚苗行动”。支持数字营销(含电商营销、短剧营销等企业)企业在海珠区举办具有数字营销行业影响力的行业峰会活动。对海珠区重点引进、线下活动场地租赁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行业峰会活动,最高按场地租赁费用的30%给予主办方资金支持,单项活动资金支持最高20万元,单个主办方可获得年度资金支持最高60万元。
七、实施“优才行动”。提高产业人才集聚力,引进和培育一批具备较强业务能力的知名达人、主播,鼓励数字营销企业(含电商营销、短剧营销等企业)与知名达人、主播合规拓展业务。数字营销企业(含电商营销、短剧营销等企业)每新增一名在海珠区年收入不少于50万元但少于100万元的达人、主播个人,最高给予所在企业5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名在海珠区年收入在不少于100万元但少于200万元的达人、主播个人,最高给予所在企业10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名在海珠区年收入不少于200万元的达人、主播个人,最高给予所在企业20万元奖励;单个数字营销企业(含电商营销、短剧营销等企业)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鼓励开展产教融合,支持高职院校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海珠区内数字营销企业合作开展达人及主播培训服务。
八、实施“赋能行动”。推动数字营销(含电商营销、短剧营销等企业)赋能传统行业转型升级。鼓励海珠区内品牌企业拓展直播电商业务,在自身经营场地内在本措施实施期间新建实体直播间,且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最高按直播间实际建安工程总额(经第三方结算评审)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获得年度资金支持最高50万元。
九、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数字营销企业(含电商营销、短剧营销等企业),海珠区每年将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在广州户口、人才绿卡、子女入学、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以年度方案为准。
十、已签订海珠区用地协议的企业,在完成协议约定经济指标考核要求后,可享受本措施。同时符合本措施及海珠区内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海珠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每年根据财政拨付资金总额进行奖励,本措施年度奖励总额不超出拨付资金总额。同一企业集团年度获取本措施的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本措施所指“以上、最高、不超过、不少于”均含本数,“超过、高于、少于”均不含本数。本措施所指“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货币收入。本措施所指“MCN”是指包括负责管理主播人员的,提供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的企业和商务服务业企业。
十一、海珠区依照本措施开展数字营销生态创新空间的培育、项目评审、资金使用监督等。本措施具体由海珠区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实施、发布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按自愿原则提交申请材料,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申请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须依法诚信经营,并签订相关经营承诺书。
十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由海珠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海珠区投资促进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