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19 阅读量:92 来源:政府网
穗文广旅规字〔2024〕4号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物活化利用促进办法的通知
各区文广旅(体)局、局属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推动文物合理有效利用,让更多文物活起来,促进文物保护传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广州市文物活化利用促进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任何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9月26日
广州市文物活化利用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文物合理利用和保护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
本办法所称文物活化利用,是指在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合理适度的原则,通过延续、改善不可移动文物原有功能或赋予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的新功能,彰显文物价值的保护方式。
第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时,可以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向公众开放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开放利用情况,及时制止损害文物的利用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及其它危害破坏文物安全的行为,督促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整改。
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文物的研究阐释工作,鼓励持续挖掘阐释文物的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结合文物的开放利用,展示其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对全市文物活化利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活化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教育、民族宗教、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应当加强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及活化利用工作。
第五条 不可移动文物按照《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文物,并承担文物活化利用管理责任。
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委托管理、与社会力量合作等方式实施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将文物保护利用相关要求告知合作对象,通过列入合作协议或者签订文物保护利用协议等方式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责任与退出机制,并监督合作对象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责任。
依法转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人应当将文物保护利用相关要求告知受让人,保护管理责任人身份由转让人转移至受让人。
第六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保护管理责任人开展文物活化利用工作予以指导:
(一)鼓励延续文物原功能,赋予的新功能应当符合文物保护要求,与原功能具有相容性,契合文物自身特征。
(二)应当充分考虑文物等级、类型和保存状况等因素,以文物价值评估为基础,与内部布局结构及整体环境相适应,不得超出其安全承载能力,禁止破坏性利用。
(三)应当符合社会需求,注重科学研究、审美、教育等社会效益。
(四)应当达到现行消防、安防标准;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达到的,应当由保护管理责任人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不低于改造前水准的安防、消防措施。
(五)加强文物利用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和行为管理,制订应急措施和日常保养维护措施,禁止进行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六)挖掘文物活化利用的可持续发展途径,可以与社会服务、社会教育、文化创意传播、旅游等产业相结合,优先用于陈列展览、旅游观光、文化创意、文化研究、科技孵化、众创空间等方面。
(七)支持对文物及其周边历史文化遗产成片连片利用,打造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文化遗产廊道,推介以文物资源为载体的文化地标和文明标识体系。鼓励开展多个不可移动文物或集中连片文物资源活化利用。
(八)涉及革命文物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国有文物建筑可以通过政府统筹、委托管理、政企合作、出租、以修代租等方式依法开展合理利用。因文物修缮、保护等特殊需要,管理使用期限最长可以为20年。
对需要开展文物保护工程的国有文物建筑,可以通过协商采用以修代租的方式予以合理利用。
采用出租方式的,按规定实行公开招租。对于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市直管公房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直接协议出租,直管房经营管理权已下放区政府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直接协议出租。
(一)国有文物建筑中的直管房从事公益类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可以给予免租金使用。
(二)国有文物建筑中的直管房从事非公益类的(有历史租户居住的除外),租金标准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或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公开招租底价。非公益类中从事市政府鼓励的业态,可以给予一年的免租金期,第二年开始租金可以减半收取。
(三)享受以上租金减免优惠或协议出租的,不得擅自转租或改做其它用途。
本条所称“以修代租”是指由社会力量承担修缮资金的,出租人可以减免相应租金。
第八条 非国有文物建筑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活化利用:
(一)非国有文物建筑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出租等合法方式进行保护利用。
(二)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助的非国有文物建筑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
(三)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
(四)非国有文物建筑涉及转让、抵押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面向社会公众推介具有广州特色的、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利用典型案例,引导合理有效的文物保护利用方式,充分发挥文物科学研究、历史例证、旅游观览、宣传教育等作用。
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文物活化利用方面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鼓励社会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提供文物活化利用事务咨询与技术服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集、发布待利用文物建筑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第十条 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和利用。社会力量可以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依托文物建筑进行文化创意、休闲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文物建筑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利用文物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商事登记。涉及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场地使用证明。场地使用证明不作为对建筑合法性的确认、不动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十一条 文物活化利用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等文物保护工程的,依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符合《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